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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創新條例初審通過 附帶決議禁合作中資企業

2021/3/22 19:35(3/23 08: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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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2日電)立法院教委會今天初審通過產學創新條例草案,根據教委會附帶決議,學校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不能跟中資企業合作,投入研究學院的資金也不能有中資。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產學創新條例),經過一整天討論和逐條審查後,教委會初審通過產學創新條例,預計1個月內完成朝野協商,之後將進行二讀、三讀等立法程序。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朱俊彰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創新條例草案明定由研究頂尖的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學院,希望大學辦理產學合作時能有創新空間,並引導企業將研發資源投入產學合作,在可防可控場域下小規模漸進推動。

朱俊彰提到,創新條例草案透過鬆綁讓高教有更多創新可能,並放寬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才培育、採購、退場等7面向,若績效良好,未來可滾動擴展參與學校跟國家重點領域,包括人工智慧、半導體等領域都可能納入。

為避免排擠國立大學既有名額,朱俊彰表示,每校以1個研究學院為原則,下設2至3個研究所;企業合作資金要高於政府資金,政府資金來源為國發資金,而學校要用產業或政府資金來支持學院運作,但不能使用校務基金,而研究學院的10%研究成果收入要回饋給學校。

朱俊彰指出,研究學院將由政府和國立大學共同把關,透過創新條例草案條文逐項授權,政府將跨部會組成審議會,負責擇定重點領域、審議國立大學與企業條件、研究學院設立或續辦等,國立大學也會設置監督會,審議財務績效和備查制度規章,並納入學生代表。

朱俊彰提到,根據教委會附帶決議,學校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不能跟中資企業合作,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在審查創新計畫書時,將依照經濟部投審會審查中資企業的標準辦理,而投入研究學院的資金也不能有中資。(編輯:張雅淨)1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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