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三讀 訂112年1月1日施行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本刑10年以上之罪、因犯罪而發生死亡的案件,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平均每年500多件,訂於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司法院自1987年開始即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有超過30年討論,從1999年的司法改革會議,到最近於2017年舉行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何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均為重要議題。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決議,由司法院選擇制度,施行5年以上,並進行總檢討。司法院透過包括18場法制研修會、10場說明會、公聽會與機關協商、47場模擬法庭等方式徵詢意見,並依據民意調查及實證經驗,研擬而成「國民法官法」草案,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國民法官制度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專審本刑10年以上之罪、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另外要排除少年刑事案件以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平均每年500多件。
關於終局評議部分,新法規定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與科刑共同討論;有罪的認定,是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科刑的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
根據國民法官法,司法院應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自施行日起6年內,每年就前1年度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並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1年內,提出總結報告,檢討是否擴大範圍等。
國民法官法規定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細則,讓國民法官制更為周延,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屬國民法官法適用範圍的案件,仍應依施行前的法定程序終結。
由於國民法官法是司法改革重要項目,影響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甚鉅。為使國民及審檢辯等法曹三方均能預作準備,與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無縫接軌,新法明定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編輯:方沛清)1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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