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指開罰張經義違反法律精神 陸委會反駁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繆宗翰台北17日電)國人張經義任職中國東方衛視駐華府記者,陸委會認定涉嫌違法。但民眾黨團表示,陸委會認定張經義違法,但前教育部長吳茂昆曾於中國一級官方學術機構擔任顧問,竟不違法還擔任部會首長。
大陸委員會晚間透過書面回應表示,前教育部長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赴陸短期交流,權責機關教育部已說明,倘為短期講座或交流,而不涉及兼職、兼課或職務聘任,尚不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及教育人員相關規定。
大陸委員會副主委邱垂正昨天表示,張經義任職的媒體為大陸黨務及政務直屬事業單位,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將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查處。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或其成員;但依據許可辦法規定,東方衛視是否屬於直屬機構,陸委會應先有會商程序、公告,而非放棄主管機關權責。
民眾黨團指出,陸委會在尚未提出事實依據會商公告,就擬逕行宣稱開罰,明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第2項「公告禁止」的法律精神。
民眾黨團表示,政府應公開說明,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違法,但曾經於中國一級官方學術機構擔任顧問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竟不違法還可擔任部會首長。
民眾黨團也補充,上海東方衛視還有台灣藝人擔任帶狀節目的評審、主持人,如「中國達人秀」、「金星秀」、「中國夢之聲」等,陸委會應清楚說明跟那些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以何種標準認定東方衛視屬於黨政系統所屬事業單位。
陸委會說,台灣藝人參加陸方官媒頻道的節目,與擔任官媒的職務,二者性質不同。台灣藝人擔任節目主持人或評審,一般是個別節目商演性質活動的身分稱謂,既非為官媒員工,也無官媒職務身分,沒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的問題。
陸委會於民國93年3月1日的公告例示指出,中共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
陸委會今晚表示,陸方黨政軍組織數量龐大,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錯綜複雜,在規範操作上,不可能將所有組織名稱鉅細靡遺、詳盡列舉,上述公告以「所屬事業單位」作為概括條款予以規範,其意義明確,足使一般民眾得以理解、預見規範內容。
此外,民進黨立委林楚茵也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台灣人任職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的罰責,從現行上限新台幣50萬元,提升到100萬元;公務員違法的併科罰金上限,也從現行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全案今天上午立法院會已交付委員會審查。
林楚茵在提案說明指出,近幾年中共利用國人擔任黨政軍職作為樣板,配合中共發表有損國家安全利益及國家認同言論,狀況層出不窮,顯見現行規定難收嚇阻之效,有必要調整罰鍰或罰金上限。
林楚茵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民國108年三讀修正,調高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及陸資未經許可在台投資行為的罰鍰上限;因此,考量國人違法或未經許可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對台灣影響更鉅,提出修正罰鍰或罰金上限。(編輯:楊玫寧)1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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