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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違反隔離還搭捷運 最高罰200萬

2020/2/20 15:03(2/20 19: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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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游凱翔台北2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因應武漢肺炎的特別條例草案,大幅提高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到處趴趴走的罰則,最高可罰100萬元;若又去搭捷運或人多場合,有傳染他人的疑慮,將有刑責,最高可關2年或罰200萬元。

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特別條例定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四部分,共18條,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在罰則部份,草案規定,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疫情相關假訊息或謠言,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300萬元。

草案第13條也規定,罹患武漢肺炎或疑似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可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200萬元罰金。

羅秉成說明,這是因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要證明已傳染他人才可處罰3年以下徒刑,這是「結果犯」;為避免疫情傳染擴散,有補充規定的必要,所以草案規定只要有傳染之虞,就有刑責。

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若違反相關規定,草案第15條則大幅提高罰則。違反隔離措施、擅離隔離處所者,可罰20萬到100萬元;違反檢疫措施、擅離檢疫處所,則可罰10萬到100萬元。

羅秉成說,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可罰1萬元到15萬元;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則處以6萬到30萬元。但這個罰款額度可能不夠,因為現在擅自離開隔離檢疫處所到處趴趴走的人很多,為讓隔離檢疫有效實施,有必要提高罰額。

至於第13條跟15條的差別,政院官員說明,遭隔離或檢疫者通常就是疑似罹患者,一但擅自離開隔離或檢疫的處所,例如離開家裡到無人的樓梯間抽煙,會遭到15條規定的行政罰則,最高可罰100萬元;但若這名人士又前往搭捷運或是人多的公共場所,造成有傳染他人的疑慮,就有刑事責任,依13條規定處罰關2年或罰200萬元。

另外,草案也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政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企業違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的規定,或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公布的應變措施,可罰5萬到100萬元。

特別條例草案規定實施日期,回溯到今年1月15日(武漢肺炎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的公告日)起,實施到明年6月30日止,不過罰則部份,則從特別條例公布日起實施。(編輯:楊凱翔)1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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