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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武漢肺炎特別條例 防疫隔離者2年內可申請補償

2020/2/20 11:17(2/20 15: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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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游凱翔台北2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因應武漢肺炎的特別條例草案,規定遭衛生機關判定須隔離或檢疫者,可請「防疫隔離假」,若未支薪,2年內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特別條例定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四部分,共18條。

在防治部分,草案規定醫事人員從事防疫工作,應發給補助或津貼,工作有績效者給予獎勵;若因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給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費用。

給假補償上,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或家人須請假照顧不能自理生活的防疫隔離者,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請防疫隔離假若未領取薪資或相關補助,在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

羅秉成解釋,防疫補償是因為隔離檢疫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防疫隔離假不是公假,沒有強制給薪,因此由政府提供補償。至於金額與實施細節,將由衛福部與相關機關會商,參考過去的做法或基本工資等條件來訂定子法規範。

羅秉成也說,防疫補償與所謂的生活津貼是不同概念,目前沒有另外給付生活津貼的規劃。

勞動部次長劉士豪說明,防疫隔離假要由衛生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才可以請,如果只是雇主主動說不用來上班,不符合防疫隔離假要件。另外,因應防疫需要延後開學,家長為照顧12歲以下兒童可請的「防疫照顧假」,則不屬於防疫隔離假。

另外,因防疫隔離假不是公假,沒有強制給薪,草案規定,若企業仍願意給薪,可加倍抵扣營所稅。至於防疫照顧假,如果企業願意給付薪資,優惠比照辦理。

草案也規定,為生產防疫物資,各級政府機關於必要時,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

為避免疫情擴散,隔離檢疫或確診者,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控措施或處置,讓中央疫情中心的指揮官有是否公布個資的裁量權。

在紓困與振興方面,羅秉成說,對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政府可給與紓困、補貼、振興措施,與對員工提供必要協助;經費上限為600億元,以特別預算編列。

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從將武漢肺炎公布為第五類傳染病的公告日開始,也就是回溯到今年1月15日起,實施到明年6月30日止,若施行期間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特別條例作為政府進行相關防疫處置及籌措所需資金的法源基礎。相關授權子法請各機關提前預為準備,待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條例後,2週內即完成相關作業程序並辦理發布。

蘇貞昌表示,行政院將在最短時間內,也就是下次行政院會、2月27日,提出600億元為上限的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發揮即時雨的功能,相挺產業度過難關。(編輯:紀淑芳)1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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