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禁伐補償條例 約新增5000原民受惠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用範圍納入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等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預估將增加約5000人受惠。
立法院內政、經濟委員會今天聯席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列席。
夷將.拔路兒口頭報告時表示,107年禁伐合格面積4萬6725公頃,108年核定禁伐面積為5萬6109公頃,107年受補償人數2萬9978人,108年預估受補償人數約3萬5000人,新增約5000人受惠;因水源涵養、二氧化碳吸存及防止土砂流失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預估為109億元。
夷將.拔路兒表示,本條例是對原住民族土地因法令限制而不能利用時,政府應對其所生損失予以補償,是實踐原住民族土地正義;這次修法擴大適用範圍,將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及自然保留區等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納入。
初審通過條文,法案名稱將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避免與造林業務混淆,並將造林回饋規定併為檢討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其具原住民身分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初審通過條文新增,原住民族保留地若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國家公園等,可由原民會劃定為禁伐區域;補償金額度部分,105年每公頃新台幣2萬元、106年起每年每公頃3萬元,不足1公頃者,按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4位數為止,等於只要持有1平方公尺原住民保留地,都可申請禁伐補償金。
原本條例第6條規定,想申請禁伐補償的地主,其所栽種的林木或竹子必須超過6年,才可申請補償;初審通過條文中,則取消6年限制,只要種植竹、木的範圍覆蓋率仍達7成以上,就可申請補償。
條文明定,若禁伐補償金的受領人擅自拔除、毀損竹、木,致覆蓋率未達7成,或是領受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應撤銷禁伐補償,受領人也要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的禁伐補償金。
初審條文明定,原民會應建立禁伐補償資訊管理系統,農委會林務局應定期清查及監測森林資源,每年舉辦禁伐補償宣導、並應諮商原住民辦理禁伐補償的意見。(編輯:郭萍英)1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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