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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海巡法 船長拒檢最高罰15萬元

2019/5/3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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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海岸巡防法部分條文,若船隻規避海巡人員必要檢查,可對船長或所有人開罰最高新台幣15萬元;若民眾濫用海巡報案專線,最高可處1萬5000元。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勤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與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

條文明定,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實施檢查、驅離或登臨等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可處船長或所有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海巡機關為執行勤務,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但為避免民眾任意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甚至謊報案件,造成海巡人員困擾、延宕其他案件處理時效,因此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消防法等,提出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賦予海巡機關裁量權限,得視具體事件情節輕重,決定裁罰額度。(編輯:趙蔚蘭)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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