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非證據扣押物可拍賣或移轉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兼顧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權益,扣押物若非證據之用,其他民事、行政的執行原則上不受妨害,相關拍賣、權利移轉照常進行。
另外,委員會今天也討論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沒收的修法條文,例如沒收物、追徵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的期限等部分,但因在場立委與官員有不同意見,並未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人的修法版本指出,現行刑法對於刑事扣押與民事或行政執行的競合關係,並未明定處理依據,實務上也易產生爭議;這次修法,是為了要達到刑事扣押保全證據、沒收及追徵與剝奪不法利得的目的,並兼顧交易安全與善意第三人的權益等。
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依刑事訴訟法所為的扣押,具有禁止處分效力,但不妨礙以下這些事項進行,包括民事或行政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的查封、扣押,以及除民事或行政執行以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移轉或變更。
初審條文也明定,不是證據的扣押物,受扣押人以外的人向民事執行機關聲請對扣押物行使物上請求權者,以及對扣押物於扣押前已取得以之為擔保的權利,而向民事或行政執行機構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者等情形,不受禁止處分效力的約束。
今天出席委員會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這次扣押的修法,主要在討論檢察官或刑庭法官在扣押以後,對其他民事、行政執行的影響;原則上來說,扣押物若不是作為證據之用,扣押後不妨害其他民、刑事的扣押,當刑事庭把財產扣押後,其他的民事、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受妨害,相關拍賣、權利移轉照常進行。
呂太郎指出,現行刑法規定法院沒收以後,沒收物不妨害第三人對標的物的權利,以及因犯罪能夠請求債權的人,但這個「不妨害」的意思沒有加以釐清,因此透過這次修法將其釐清,讓國家的沒收制度、目的能夠達到,也維護其他周邊權利人的權利,更避免其他人的權利因為國家的扣押而有所停滯。
呂太郎說,這次修法最重要的目的,包括要讓國家沒收的目的能確實落實、使國家想沒收的財產在不損害別人的情形下獲得保全,也要不傷及無辜的第三人並讓被害人受到保護等。(編輯:林興盟)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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