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嚴審農地工廠 臨時登記再延10年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9日電)農地工廠問題嚴重,臨時工廠登記期限將於民國109年屆滿,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修法增訂加嚴審查機制,每2年展延1次,最長得至119年6月2日止。
立法院院會日前將林岱樺提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與第34條之1修正草案付委,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陳超明下午受訪表示,22日將排審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包括立委許淑華、王惠美、林岱樺等人都有提案,主要民眾陳情,農地工廠問題嚴重,涉及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希望盡速解決。
林岱樺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民國99年6月增訂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政策,103年1月22日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至104年6月2日止。
她說,申請補辦登記約1萬1000多家,核准臨時工廠7300多家,環保、工安設施均合乎規定,穩定每年經濟產值約新台幣2400億,安定就業10萬人,政策成效已逐漸浮現,減緩對周邊農地衝擊並提供在地農村經濟發展、降低勞工失業及減少對社會衝擊。
林岱樺在提案說明表示,行政院已宣示105年5月20日以後設立未登記工廠採即報即拆措施,為進行有效管理,她提案修正,由現行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改為105年5月20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至於受理登記期限,明定修法施行後3年內申請。
她表示,農地工廠未登記原因包括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以現行土地變更制度,地方政府不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規劃、平價產業園區開發、審理用地變更,或輔導業者轉型遷廠,都相當耗時、耗費與耗力。
為持續就地管理與輔導,林岱樺提案增訂加嚴審查機制,採2年展延1次,最長得至119年6月2日止。地方政府應在期限內,加強管制並促使業者及早合法化。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針對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及展延,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增訂展延需繳交回饋金,回饋金得成立基金,用於工廠登記管理相關事項等。增訂罰則及廢止臨時工廠登記之事等。(編輯:楊凱翔)107101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