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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完成初審 關鍵條文無共識送協商

2018/4/1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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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1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但因朝野對於關鍵條文,如環保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措施是否需「會同」經濟部的意見不一,皆保留送交朝野協商處理。

台灣空污嚴重,空污議題全國關注,為因應空氣品質改善的迫切需求,加強防制空氣污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3月28日開始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歷經4次開會,終於在今天完成初審,將空污法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

但由於朝野對關鍵條文,如環保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措施是否需「會同」經濟部的「霸王條款」,及逐年遞減生煤、石油焦使用入法,以及禁止環保署以公告方式免除空氣污染源的罰則,避免打開燃燒天然氣上限天花板等條文無共識,草案需送朝野協商處理。

至於何時開始進行協商,會議主席、民進黨籍召委邱泰源僅表示,越快越好。

不過,朝野立委也針對環保署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達成共識,草案明定環保署應每4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也訂定好鄰居條款,縣市政府在擬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時,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縣市。

另外,草案明定,公私場所的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通報縣市主管機關,也提高罰鍰上限,從現行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若未採取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移動污染源,草案明定,環保署得針對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最高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通知屆期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

草案明定,民國86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及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時段,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維護特定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空氣品質,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林孟汝)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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