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焚化爐應先處理一般廢棄物
2016/12/30 17:01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為防止垃圾大戰,明訂未來各地焚化爐應優先處理所屬縣市之一般廢棄物,環保署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
有鑑於近年一般事業廢棄物搶占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處理能量比例逐年攀升,加上跨縣市合作處理垃圾政策運作失靈,不少縣市因而發生程度不一的垃圾大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廢清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第28條明訂,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應優先處理所屬縣市及周邊地區的一般廢棄物,仍有餘裕才能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而環保署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針對非法傾倒廢棄物,此次修法也加重處分,非法傾倒廢棄物致人於死者,罰金從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提高至3000萬元以下;致重傷者,罰金從9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刑期從5年以下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罰金從6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
另外,對於若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未經許可擅自回填、堆置、掩埋廢棄物,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從300萬元以下,提高至1500萬元以下。
此次修法也新增裁罰額度標準,增訂第63條之1,罰鍰額度應依汙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開罰,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度者,得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1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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