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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老人津貼不得扣押讓與供擔保

2015/11/20 12:47(11/20 14: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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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條文修正案,取消縣市對中低收入老人請領生活及特照等津貼的設籍時間限制,並明訂依該法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考量台灣逐步進入超高齡化社會,為完整老人相關服務,延緩失能並提升老人生活品質,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以往各地方縣市對於中低收入老人請領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設有門檻,大多須設籍滿半年或一定時間,根據修正通過的第12條條文規定,津貼請領資格等相關事項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未來各地方縣市須取消中低收入老人請領生活等津貼的設籍時間限制。

另外,現行法條規定,只有中低收入老人請領的生活及特別照顧津貼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而根據新增的第12條之一規定,放寬範圍為未來只要依老人福利法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都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表示,近年政府推出合宜住宅、公共住宅、社會住宅及以房養老、租屋平台等方案,但老人租屋仍面臨租不到、進不去、租不起的社會排除現象,為解決住宅問題,於第3條增列住宅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將興辦老人社會住宅、老人租購屋協助列為其權責業務。

而修正後的第33條條文也明訂,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且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10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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