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團憂獎懲準則增性侵風險 教部:不能籠統懲處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日電)國教行動聯盟今天指最新公布的國中小獎懲準則,恐使師長無權干涉學生「放閃」,增加性侵風險。教育部則澄清,是要求學校明確規定懲處要件,不能只有「行為失檢」等籠統概念。
教育部於4月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稱準則)」,針對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的管教懲處,訂定全國一致性規範。
國教行動聯盟今天上午發布新聞稿,質疑準則第11條的規定,恐讓學生認定師長無權干涉校園中「放閃」等親密接觸行為,不利於國中小教導身體界線、身體自主權和尊重的概念,也增加性侵、性騷擾的風險。
對此,教育部今天傍晚以文字回應中央社,準則第11條明訂「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是指學校須明訂懲處要件,不能僅以空泛籠統的概念(如人際互動、行為失檢)作為要件。
教育部表示,學生未遵守性別互動分際,學校在保護身心安全的原則下,仍可在校規中訂定相關懲處規定。
去年(民國112年)5月,新北市南山高中以2名男女學生互動親密為由,記2支警告,學生認為「禁愛令」違法,請求救濟成功,警告撤銷。教育部當時就曾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督導所屬學校檢視校規,不能籠統地將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另外,國教盟今天也質疑準則16條、26條規範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但這類會議涉及保密義務,依刑法規定18條規定14歲以下人之行為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可減輕其刑,難以要求學生委員負起保密義務。
教育部則解釋,這項規定是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讓學校在考量校園文化發展、學生智識發展程度下,得(法律中的「得」指「可以」,不具強制意涵)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進而在會議中權衡學生的意見。
教育部表示,學校須在會議規範訂定保密規定,並向委員加強宣導並落實執行,避免祕密外洩。(編輯:陳政偉)1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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