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3-2期環評審查 擬訂一致性標準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日電)離岸風電區塊開放3-2期選商草案日前公布。環境部表示,為避免眾多業者競爭同一風場、影響環評審查品質,會先訂定一致性標準,如白海豚保護、水下噪音防制等;再針對個案不同工法進行討論。
經濟部9月27日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選商機制草案;環境部本週起也將陸續審查各業者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根據環境部(前環保署)統計,在區塊開發3-1期,台中市及彰化縣外海風場共有9個案子同時競爭、送環評審查;環境部認為,依規定每案皆需審查,有行政效率問題,這個機制問題經濟部應再考慮。
然而,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劉宗勇告訴中央社記者,目前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選商機制草案,相關競標流程仍未調整。也就是開發商需先取得環評初審「有條件通過的審查結論」及其他相關文件,才可參與競標。
劉宗勇指出,為避免同一案場同時有大量業者遞案影響環評審查品質,會先訂定出一致化標準,重點大致包含白海豚保護、水下噪音防制、陸纜對生態敏感區域影響評估、鳥類撞擊減輕等,接著再視個別業者的特色進行審查。
劉宗勇進一步說明,不同業者使用的水下基礎也可能會不同,工法不同、要求也會不同,就會針對這些部分詳細討論。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則認為,海是共有的,不是只有能源一項用途。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實質決定了20年以上的海域使用,卻沒有考慮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聲音。
漁環中心舉例,在雲林海域曾有開發案在沒有事先做好選址風險排除、資訊公開、利害關係人辨識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的前提下,發生嚴重的爭議;付出代價的不只是漁民與開發單位,更是主管機關跟綠色能源轉型的政策。
漁環中心主張,區塊開發3-2期應該改變最低價競標的機制,排序應納入評選總分,包含利害關係人知情權及利害關係人議合、漁業衝擊減輕與共存措施、海洋環境生態的保育、調查與衝擊等等,都應該完整納入。(編輯:張雅淨)1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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