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禁未成年師生戀 113年38婦女節上路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針對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發展親密關係。
日前國內掀起MeToo風暴,凸顯現行性騷防治制度仍有缺漏之處。立法院遂於11日起舉行第二次臨時會,針對現行條文中,對受害者保護、打擊加害者等制度面不足處進行全面性的翻修,以期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20日初審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並於24日就審查會保留條文進行委員會協商,並在今天完成法案二、三讀程序。
此次修法,將現行條文中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並區分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至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項,由教育部另訂於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中。
為讓防護網更為周延,三讀條文明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少年矯正及警察各級學校皆納入適用範圍,也納入實習人員、實習場域,確保學生於實習期間遭遇性平事件時,能有法源可以認定權責歸屬。
有關性平教育委員會成員組成,三讀條文規定,學校之性平教育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平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平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針對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三讀條文規定,校長、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若為成年學生,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兩情相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訂,學校或主管機關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利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服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後,為因應新法後的各項準備工作,法案將於明年3月8日婦女節當天正式上路,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子法及準則於6個月制定完成。(編輯:翟思嘉)1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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