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捲性騷 衛福部:強吻涉犯刑法可處5年以下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9日電)藝人黃子佼涉性騷臉書傳影片致歉,衛福部今天表示,事發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前,性影像部分無相關罰則,但強吻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猥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臉書粉專「和我一起.走在法國的365天」貼出了一段過往,女網友表示,10多年前、17歲時,曾遭演藝圈前輩在車上強吻,甚至在飯店房間內拍攝裸上半身照片,對方表示是要辦展覽的藝術。
黃子佼稍早在臉書透過影片承認加害者是自己並道歉,坦言從MeToo事件爆發後就坐立難安,「我不可能有機會重來,我活該」。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下午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初步就她在媒體上看到的訊息,事發時間可能是在2007年,當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尚未修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以性影像部分,由於法令尚無相關規定,沒有溯及既往問題。
至於強制在密閉空間如車上強吻等行為,張秀鴛表示,從目前揭露的資訊,可能構成刑法第224條中的強制猥褻,若確定屬實,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因屬於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機關知悉相關情狀,照理說就要立案調查,包括後續蒐證等。
張秀鴛表示,如果是未成年遭到其他人強拍裸照,這就是現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最關切的犯罪行為,根據手段、情狀等行為樣態,條紋中都有相關規定,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於保護兒少權益,刑責都比成年人更重。
她進一步說明,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上路後,性剝削案件中,87%都是觸犯第2條第3款,即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圖畫照片等,這類案件還包括自拍或被誘拍等,可能都是孩子受騙拍攝,這次修法全部都列入兒少性剝削。
以黃子佼這個案件而言,張秀鴛表示,性影像部分雖然不適用過去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他行為所構成的該當性,是否觸犯別的法令,就看檢警搜集的證物來認定;不過,黃子佼現在若散布性影像,就會用現行法令處置。(編輯:管中維)1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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