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水下噪音定義規範 環署加嚴管制、稽查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6日電)環保署督察總隊今天在環評大會臨時動議中建議,明確定義水下噪音管制值,未來打樁音量超過160分貝的累積次數不得達總次數5%、最大值不得超過190分貝,盼釐清規範後能加嚴管制、稽查。
過去在離岸風電開發環評中,多次環評委員都針對水下打樁噪音提出要求,甚至也曾提過噪音可能「嚇死白海豚」;然而目前台灣並沒有相關規範,因此主要都是參照德國標準,在環評結論中訂國內水下打樁噪音以160分貝作為閾值。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姜祖農今天表示,目前環評審查通過的離岸風電開發案共24案,但在過去環評結論中,針對水下噪音的規範仍有些討論空間;明確定義後會與各相關單位開會,預計4月實施。
姜祖農指出,雖然有參照德國標準,但細節上環評結論的文字並未詳述,在監督上容易產生疑議;由於打樁可能會是連續行為,160分貝的臨界值是指一次性的上限,還是整體的平均,希望能更清楚規範。
姜祖農進一步說明,督察總隊希望比照德國規範,打樁作業過程中的所有測值超過160分貝,累積次數不得達總次數5%;另同時以190分貝為單次噪音最大的上限值,對於稽查有更明確的標準。
督察總隊科長凃邑靜解釋,若是打樁100次,超過160分貝的次數必須在5次以下,若第6次達161分貝就算違規;而超過160分貝的5次裡,若超過190分貝也算是違規。
姜祖農認為,釐清相關規範後「應該是有加嚴的效果」;未來若海委會、海巡署有訂定更嚴格的水下噪音規範,就會依新的規範稽查,但立法的過程較長,在有新的規範之前,會依此做為標準。
姜祖農提到,舊案希望依此明確定義管制值,以利開發單位依循及主管機關管制;未來送審案件則建議環評會議中直接依相關管制規定納入辦理。(編輯:張芷瑄)1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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