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餐飲業空污防制規範 111年元旦實施
2021/12/29 19:50(2022/1/13 20:54 更新)
(中央社台北29日電)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的新設立餐飲業者,需於民國111年元旦起符合空污管理辦法,台北、新北另有加嚴規範;辦法包含管制油煙處理、防污設備定檢及記錄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年2月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原訂新設列管餐飲業原應於今年7月1日起符合規範,既存餐飲業應於111年2月1日起符合規範。
由於今年5月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環保署延後新設列管餐飲業實施時間自明年元旦起,既存餐飲業則維持2月1日不變。
環保署表示,餐飲業屢遭陳情,以油煙污染案件為多數,限制對象為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餐飲業,多數為飯店、會館或百貨公司內設立的餐飲業,公民營企業、機關或學校內設置餐廳。
另外,台北市針對燒烤店、排餐館及資本額達新台幣10萬元且營業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飲業管制;新北市則針對燒烤店、排餐館、連鎖餐飲、營業面積達1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餐飲業納入管制。
相關規範包含餐飲業所設置集氣系統位置應於烹飪區一定距離以內,上吸式氣罩及側吸式氣罩集氣流速分別應達每秒0.5公尺及每秒3公尺以上;油煙處理設備處理量應大於集氣系統集氣量;受管制業者亦需依規範內容定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做成紀錄,且保存2年等。(編輯:張芷瑄)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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