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增民航局編制員額 因應新增監理業務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6條條文,讓民航局可增列編制員額99人,因應各項新增的監理業務,並使台灣民航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營造更優化的民航環境。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條例第6條條文,增列編制員額管制員232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去年12月審查民進黨立委鄭運鵬等人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條例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
鄭運鵬等人提案要旨說明,近年來民用航空運輸業持續蓬勃發展,機隊規模日益擴大,航運量屢創新高,因此航空保安作業、飛航服務及空域管理等需求增加,以及增設資安專職人力等新增業務快速成長,民航局亟需新增人力因應。
提案要旨指出,民航局配合外交部積極推動爭取加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及辦理國家重大建設,使得民航局現有人力無法負荷,而且礙於編制員額有限,無法新增人力,造成業務與人力嚴重失衡,因此提出修法版本,增列編制員額99人。
交通部次長祁文中當時報告指出,為改善民航局及總台監理能量落差,維護員工健康權,健全組織人力,交通部於民國109年7月函陳行政院請增人力,經行政院109年8月函同意核增編制員額民航局99人、總台232人,但因民航局及總台現有編制尚無法容納,因此需修正民航局及總台組織條例。
全案經聯席會議審查後初審通過,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6條條文規定,技正33人至41人,視察6人至8人,秘書2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13人,視察2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12人至18人;技士30人至34 人;科員31人至35人;書記5人至9人。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技正33人至80人,視察6人至13人,秘書8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15人,視察3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12人至21人;技士30人至80人;科員31人至40人;書記4人。(編輯:謝佳珍)1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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