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領限額喪葬費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以目前計算是新台幣61.5萬元。
條文也規範,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以維護保險保障權益,並藉以防範道德風險。
關於未滿15歲投保人壽保險,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如果未滿15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這項條文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的道德風險。
不過,2018年10月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人為15歲以下,因保險法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
對此,民進黨立委劉櫂豪等18人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初審草案過程中,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用語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易衍生爭議,建議將條文相關文字改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計算,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金管會評估,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作為修法方向,可以兼顧道德風險防範及人性尊嚴,並避免日後衍生認定爭議。
另外,「遺產稅喪葬費之扣除額」是根據財政部發布資料,隨著物價波動而調整,現行金額是123萬元,如果以扣除額一半來給付喪葬費,目前計算是61.5萬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無異議採納金管會所提建議文字修正的條文,初審通過草案,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編輯:蘇志宗)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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