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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 對分手暴力說分手

2016/1/2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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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2日電)遇到恐怖情人別怕,自今年2月4日起,年滿16歲遭到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暴或精神侵害,可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協助。

綽號「台大宅王」的台大研究所畢業生張彥文民國103年9月不滿女友提分手,街頭持鋼刀狂砍女友47刀,行凶後自殘並脫下女友褲子吻屍被捕。案發後社會嘩然,面對恐怖情人如何自處、防範成為重要課題,有立委也提出修法,希望保障未同居伴侶人身安全。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近來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為防止親密關係暴力,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從2月4日起,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

除保護令外,還可獲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的適用,也就是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不再求助無門。

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專法,民國87年立法通過讓法入家門,96年開始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現在則擴大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

她說,未來情侶發生暴力或是糾纏不清將有法可管,希望被害人勇於求助,也提醒戀愛中的朋友,要感性談戀愛,理性談分手。10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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