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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污水使用費 高市府:依法有據

2015/12/9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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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9日電)高雄市政府今天表示,徵收下水道污水使用費是依據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母法為下水道法第26條,法令經內政部核定,也送請議會備查,程序合法完備。

高雄市議會藍綠兩陣營上演污水下水道徵收使用費攻防戰,國民黨在議事廳拉布條抗議,綠營舉牌反制,議會在混亂中閉幕。

國民黨團抗議市府違法徵收下水道污水使用費,市議員黃紹庭說,該徵收條例在縣市合併後,已在101年底失效,市府豈可再沿用徵收使用費。他堅稱攸關人民權益案應該依據中央法令,不能草率以行政命令收費,他們隨後到法院按鈴控告市府違法。

市府指出,100年縣市合併後,水利局於101年12月間制定「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水利局同時引用該自治條例得訂定徵收辦法向接管用戶收取使用費,市府說,依法徵收於法有據。

市府還指出,監察院、高雄審計處等單位,一再行文高市府,要求開徵此費用;如市府不予開徵,反而是「違法」。

市府說,若國民黨團於預算審議中將新台幣5億餘元污水使用費全數刪除,則製造大量廢水的事業用戶也不用繳納使用費,等於獨厚營利事業單位,業者的污染變成全民買單,破壞公平正義。1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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