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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生效 行政院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2024/6/27 14:56(6/28 12: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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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法案生效,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沈淑妃(右2)27日下午在律師李荃和(右1)陪同下,到司法院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13年6月27日
國會職權修法法案生效,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沈淑妃(右2)27日下午在律師李荃和(右1)陪同下,到司法院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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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國會職權修法法案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沈淑妃今天在律師陪同下,到司法院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司法院表示將依法定程序處理。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指出,考量修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牴觸憲法第一條揭示的民主國原則等問題,規範內也有諸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且侵害民眾基本權利等情況。

他說,為維護憲法,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建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民眾基本權利,行政院有必要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提起憲法訴訟。

卓榮泰表示,為避免憲法保障的人權及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傷,同時也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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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訴訟判決做成前,暫時停止相關條文適用。(編輯:張銘坤)1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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