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國會職權修法有重大瑕疵 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7日電)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說,國會職權修法昨天生效,但考量修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規範內也有諸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等情形,行政院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屆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保障民眾基本權利。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卓榮泰今天在行政院會,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以及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以及刑法第141條之1修正條文提起憲法訴訟、暫時處分做出提示。
陳世凱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說,今年5月28日立法院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曾提出覆議但未獲立法院通過,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卓榮泰表示,考量修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牴觸憲法第一條揭示的民主國原則等問題,規範內也有諸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且侵害民眾基本權利等情況,為維護憲法,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建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民眾基本權利,行政院有必要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提起憲法訴訟。
卓榮泰表示,為避免憲法保障的人權及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傷,同時也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在憲法訴訟判決做成前,暫時停止相關條文適用。
卓榮泰說,提出憲法訴訟絕非反對國會改革,而是希望國會改革合法合憲,透過憲法法庭判決,維護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編輯:謝佳珍)1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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