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保額未逾百萬等8種情形 未來擬不得強制執行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4日電)近年保單遭強制執行件數暴增,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金管會推動保險法修正,明定財產保險、健康險、小額終老保險等解約金不高、維持生活經濟安定基本保障等8種保單將免遭強制執行,同時參考國外引入介入權制度。
保險法修正草案將對外預告60天,待8月初完成草案預告程序後,金管會預計第3季將保險法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審議,並力拚爭取列入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在正式完成保險法修法前,金管會將先提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建議,供司法院參考。
先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執行法院得在必要時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導致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暴增,引起外界關注。為兼顧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各方基本權益,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中有2大變革。
首先,金管會明訂8款保單免遭強制執行,包括財產保險;健康險、保險期間1年以下傷害險及1年期壽險;小額終老保險;除了小額終老保險外,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未逾新台幣100萬元額度的壽險保單;前四款保單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的保險給付。
另還包括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險;解約金未逾10萬元額度的人身保險契約;以及前二款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金額未逾10萬元額度者。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說明,若有保單符合金管會列示的8款中任何一款,即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舉例而言,若有壽險保單保額落在100萬元以下,但同時保單保價金超過10萬元,因已符合壽險保額未達100萬元條件,該張保單屬於不予執行標的。
若有壽險保單保額達120萬元且非小額終老保險,該張保單即有20萬元保額可被強制執行,但剩餘100萬元保額將會被保留,不予執行。
修正草案第二項重大變革是引入介入權制度,未來當要保人欠債以致保單恐遭強制執行時,在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有介入權之人可代清償該張保單可執行的解約金額度並取得要保人地位,以避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受損。
所謂有介入權之人,對被保險人須具保險利益,即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家屬、被保險人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被保險人的債務人、為被保險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若保單未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有介入權。
金管會並明定,在保單保價金經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時起算3個月內,為介入權可行使時效,若3個月內不行使,介入權權利即消滅。(編輯:張均懋)113060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