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新版生技條例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規則加強把關
(中央社記者鄭鴻達台北16日電)配合母法生技條例修法,經濟部工業局預告訂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加強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並將研發投抵率從35%修正為25%。
立法院於110年三讀修正生技醫療產業發展條例(新版生技新藥條例),除將相關租稅優惠落日期限再延長至120年底,並首納受託開發製造(CDMO)。母法上路後,經濟部工業局著手展開8項子法訂定工作。
工業局官員說明,本次預告訂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兩項子法,是這8項子法中至為關鍵的兩項。
官員表示,這次預告有兩大重點。第一,在於明定生技醫藥公司的審定要件,要求具備審定辦法中的法定資格條件,才得向經濟部申請審定,列入可適用生技條例投資抵減優惠的生技新藥公司內。
第二,新版生技新藥條例已無人才培訓,將改為研發投資抵減,研發單位所投入的人才培訓費用,都列為研發支出,因此本次的研發支出,只有內含至研發支出內的人才培訓項目才可以適用。
至於生技醫藥公司的審定要件,官員說明,這與母法原本研發製造之條件,包括每年投入研發費用應占比率,亦即研發密度,以及專職研發人員人數五人等條件,都沒改變,是因應母法修法,增定從事CDMO所需相關條件。
關於產業關注的研發支出投抵率,已經從35%改為25%,官員解釋,財政部相當看重此項,一般能取得審定函的生技醫藥公司,在接受審定時,都有被要求一定研發比例。
官員解釋,財政部堅持要生技醫藥公司在審定函五年期限期滿後的隔年,恢復比照產創條例條件,亦即要將公司所投入生技的研發支出,先送工業局審議,後送稅捐單作為核認依據,以嚴格把關。(編輯:黃國倫)1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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