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修正電協金辦法 增訂離岸風電提撥挹注地方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7日電)因應離岸風電發展,經濟部今天發布修正電協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增訂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的比例,每度提撥0.018元,同時強化漁會運用監督機制等規定,挹注地方和諧發展。
經濟部今天發布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依據電業法第65條規定,電業除訴求穩定營運外,營運期間應每年提撥電協金,對象包括核能、火力、抽蓄水力、慣常水力、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兼顧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的發展與居民福祉。
為配合離岸風力發電發展,本次增訂第6條之1與修正第9條條文,規範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比例及其相關規定,並搭配5月26日公告的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共同執行運作。
能源局指出,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按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每度提撥0.018元,所提撥的電協金區分為補助型70%及專案型電協金30%。其中,補助型電協金占比70%,包含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10.5%,所轄漁會占38.5%,以及陸域變壓設施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占21%。
另外,漁會補助型電協金應開立漁會電協金帳戶存管,由漁會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電協金運用規劃;管理委員會成員並納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代表。
能源局表示,本次修法明定漁會補助型電協金運用規劃,應將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納入考量,電協金款項半數以上作為補助實際從事漁業的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
此外,接受電協金分配對象須於每季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
經濟部表示,未來新設置的離岸風電開發均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至於目前已完工商轉或正在設置中的風場,如已訂有相關書面規定者可從其規定;盼透過本次修正,強化漁會電協金的事前監督審查及有效運用於漁民相關指定用途,發揮離岸風電開發業者、地方政府、當地居民和諧共處的最大效益。(編輯:林興盟)1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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