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健康險隱匿身體狀況 保單成立2年內將可解約
2021/3/16 18:33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6日電)金管會表示,消費者投保健康險,若未據實告知健康狀況,立約2年內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若有業務員慫恿消費者不盡告知義務,公司可對其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招處分。
為減少消費糾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應確實做到3步驟:第一,審慎衡量自身需求以及經濟能力;其次,仔細了解投保商品類型、疾病及醫療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第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
王麗惠指出,保險契約是由要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訂定的對價平衡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該在投保時,依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例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讓保險公司掌握保戶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應的風險。
王麗惠表示,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說明或不實說明之處,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將可能衍生契約理賠等消費爭議。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在得知有解除原因的1個月內、或契約訂立2年內宣布解除契約;若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超過2年,以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的情況下,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仍不負擔理賠責任。
此外,王麗惠也說明,保險法有規範保險業不得慫恿消費者不盡告知義務,若查獲有違法情形,依規定,將可處保險業新台幣60萬至1200萬元罰鍰;此外,該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可按情節輕重,對業務員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編輯:潘羿菁)1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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