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函令廢止 社福團體免徵牌照稅車輛無須併計
2021/1/27 18:42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27日電)由於大法官第798號解釋違憲,財政部今天刪除「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的規定;也就是說,同一財團法人的社福團體與機構,免徵牌照稅車輛無須合併計算,估有12團體立即受惠。
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的車輛,每一團體、機構可有3輛免徵牌照稅。
不過,先前財政部以解釋令訂定延伸規定,屬於同一法人的社福團體、機構,於同一行政區內的免稅車輛數目需併計,以3輛為限,在去年12月31日遭大法官認定違憲。
財政部今天宣布即日起廢止違憲函令,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說明,前後主要差異在於,社福團體、機構即使隸屬同一財團法人,免稅車輛限額也不需併計,依法各自都有3輛可免稅。
樓美鐘表示,在去年12月31日大法官第798號解釋公布時、尚未確定的申請案件,若符合條件,可直接受惠免稅,舉例來說,A社福團體在2019年元旦申請適用免稅,直到去年底案件都還沒通過或被否決,屬於未確定狀態,免稅優惠可直接回溯至2019年元旦適用。
如果是先前提出申請但已經被否准的案件,樓美鐘說,會輔導這些社福團體、機構,再次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可從重新提出申請日開始免徵牌照稅。
經賦稅署掌握,全台將有12個社福團體受惠;樓美鐘表示,雖然廢止違憲函令影響的團體、車輛數不多,但基於公平性,加上牌照稅為按日計徵,因此加快腳步修正。(編輯:潘羿菁)1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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