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創停止過戶售股逾1/2 王志超當選董事無效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5日電)群創光電今天發布重大訊息指出,在8月2日新任董事第一次申報持股時,獲悉董事王志超於6月19日公司股東會召開前的停止股票過戶期間轉讓持股超過1/2,當選失效。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在臉書上表示,王志超是在6月19日賣股,群創股東會卻仍在6月20日選出王志超當選自然人董事,「群創的螺絲很鬆」,法務搞錯法律適用,公司亂發重訊。
群創日前發布重大訊息時指出,因王志超出脫持股超過選任董事時的1/2,當然解任,但今天更正為股東會召開前的停止股票過戶期間轉讓持股超過1/2,當選失其效力。
群創強調,王志超卸任群創董事長後,仍擔任群創最高顧問,之前擔任公司董事時均以法人代表身份選任,但群創為推動公司治理,增加自然人董事,讓王志超在今年股東會以自然人身份選任為董事;因法人持股有專人負責,法人董事個人無須考慮轉讓持股是否超過選任時的1/2,但王志超今年以自然人身份出任董事後,未能注意規定,因此發生轉讓持股逾1/2的解任事件。
群創表示,董事缺額將在最近一次股東會召開時補選。
公司法第197條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1/2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因此,王志超並非獲選任群創董事後轉讓持股逾1/2當然解任,而是依公司法第197條第3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1/2時,其當選失其效力。(編輯:楊凱翔)1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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