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並接軌國際 央行修正外匯業務規定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3日電)因應公司法修正並接軌國際防制洗錢相關規定,央行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預計15日生效。
經濟部修正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直接承認外國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央行官員指出,新版公司法上路後,只要是符合外國當地主管機關法規的外商,無需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即可在台灣成立分公司,央行配合經濟部,進行相關法規的修正。
央行指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與「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兩項法規的修正重點,主要是修正有關「公司」、「有限合夥」、「非居住民」等名詞定義,並調整銀行業受理申報案件應確認文件。
其次,外國公司在境內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只一家時,將全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以配發統一編號的首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
為因應實際需求,新法明定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或外國財團法人在台事務所的結匯規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應填列的欄位及「應注意事項」中登記證號填列規定,以利填報。
最後,為配合經濟部廢止「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要點」,且不再核發合格證明,央行也刪除「應注意事項」中有關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代理結匯規定,並明定央行提供的「外籍勞工薪資結匯委託書」僅為參考範例。
另外,央行表示,為進一步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16項建議充分接軌,決定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明定匯款行於收到央行、金管會、農委會等權責機關要求時,應於3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及明定匯款電文有關匯款人及受款人帳號資訊,是處理該筆匯款交易的帳戶號碼。(編輯:張均懋)1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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