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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擬增公司治理人員 未達共識暫保留

2018/5/7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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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7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司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新增得設公司治理人員條文,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極力反對,認為只是徒增中小企業成本,最後未達共識暫行保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第172條審查至第215-3條,但其中近半數保留,包括第173-1條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177條委託書不得選罷董事、第215-1至215-3條公司治理人員等爭議條文。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高志鵬等人提案版本中,建議修改第177條,限制委託書授權範圍,不得涵蓋股東會董事、監察人選舉及罷免義案,以避免徵求委託書爭奪經營權的狀況。

對此,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明,這項修正建議針對狀況主要會發生在公發公司,而行政院版本已將公發公司排除,適用主管機關金管會的管理規則,並已訂有多種態樣及規範,因此建議不要在公司法中加入此項限制。不過最後仍未達成共識,暫行保留。

第215-1條公司治理人員則是新增條文,王美花說明,新增這項條文主要是為提升國內中司治理,香港、新加坡等都有訂定此項規範,先前在公聽會中也有討論,主要疑慮在於中小企業可能無法負擔相關成本,因此並非強制規定,而是讓想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的業者能有規範遵循。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則對新增此項條文表達強烈反對,她指出,公司治理人員所需具備能力與公司現有的財務、法務人員重疊,甚至可取代總經理、監察人甚至獨立董事,新增此項條文可說是「畫蛇添足」,也造成多數中小企業的負擔。對此,王美花表示,公司治理人員與現有法務長、財務長並不互斥,只要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都可兼任公司治理人員。

林岱樺則認為,在國內中小企業普遍營業額跟員工人數都沒有增加的狀況下,不宜再增加中小企業成本;若公司真的有需要,本來就可以顧問等方式自由聘用所需領域的專才,且台灣產業生態不比香港、新加坡的商業模式靈活,應該多給彈性,法律不需「管太多」。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則建議,貿然訂定可能造成雙頭馬車疑慮,可以先在中鋼等政府相關企業試行,確認實務上可行,各界也對此抱有信心後再來增訂。此項條文與高志鵬等人提案中相關的第215-2、215-3條皆暫行保留。

經委會將在10日上午就新創相關部分加開公司法修法公聽會,並在同日下午繼續審查公司法。(編輯:蘇志宗)10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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