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促公開台灣大會議紀錄 金管會:依法不需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江明晏台北4日電)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延燒,學者質疑教授管中閔擔任台灣大獨董、審計與薪酬委員的程序,並籲金管會應要求台灣大公開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金管會表示,現行未規定要公告。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活動等爭議,教育部4月27日正式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遴選結果。
根據台灣大哥大發布的重大訊息公告和台大遴委會會議紀錄,台灣大於民國106年1月25日發布「董事會決議召集106年股東常會」公告,說明將於6月14日選舉第8屆獨董。接著於4月28日函請台大同意教授管中閔擔任獨董,並於6月14日同一日分別以兩個公告,公告管中閔當選台灣大獨董並自該日起生效,以及公告管中閔即日起擔任台灣大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投書媒體質疑,台灣大哥大和管中閔在未接獲台大10月2日有正式文號的書面同意前,即由台灣大在6月14日向全體股東和一般投資人公告「獨立董事」、「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立即生效的訊息,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了應要求台灣大盡速將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對外公開外,並應提醒其不可變造或偽造會議紀錄內容。
金管會今天對中央社記者表示,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符合證券交易法的資格規定,也是依公司法選出,適法性上沒有問題。根據規定,董事改選後,企業應辦理公告,因此,台灣大哥大於去年6月14日股東會改選後對外公告董事名單。
金管會說,管中閔於去年6月14日當選台灣大獨董,台大10月20日發函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原則上,6月中到10月台大發函同意這段期間,管中閔出席審計委員會以及薪酬委員會不影響會議決議效力,卻不利公司治理。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根據證交法等相關規定,獨立董事為審計委員會當然成員,另外,薪酬委員會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為滿足薪酬委員會的專業以及獨立性要求,實務上,不少公司將獨董列為薪酬委員會成員。
金管會說,現行沒有規定,審計委員會以及薪酬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要公告,不過,審計委員會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5年,發生議決事項的訴訟時則應保存至訴訟終結止。但若企業審計委員會通過的案件,經董事會決議推翻時,依規定要辦理公告。
業界人士指出,上市公司會根據產業營業類別,找有財經、財務、技術背景的人才出任獨立董事,通常相關領域上專精都是教授級人物,加上公司也希望透過教授的教學資源培養技術人才,各方面足以勝任獨董職位,也因此出現不少獨董都是教授的現象。
至於確保教授擔任獨董後,沒有違法兼職的「先上車後補票」疑慮,金管會將檢討相關規定,未來可能把大學同意函列為教授被提名為獨董候選人資格之一。
業界人士認為,實務上有難度,恐怕導致上市櫃公司反彈,因為根據規定,企業若改選董事,最晚要在股東常會40天前,以及股東臨時會至少25天前公告董事提名名單,等於更早要啟動大學的申請作業,對一般企業來說,時間拉長恐導致董事提名面臨更多變數,且如果企業面臨經營權之爭,會擔心董事名單提前外流。(編輯:林孟汝)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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