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SOGO條款 立委籲經部採積極作為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19日電)公司法大翻修,立委表示,經濟部對如SOGO案這類的公司登記等案件應有積極作為,不應都交由法院判決處理。經委會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在2週內提供處理SOGO案的相關資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行政院版修正現行公司法第9-4條規定,被外界稱為「SOGO條款」,是為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登記爭議個案彌補法律漏洞。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的第9-4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情事」,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而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版則建議改為,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將實行撤銷或廢止的權責拉回經濟部。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與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今天在質詢中都提到SOGO案中涉及偽造文書問題,蘇震清並表示,現在經濟部都說交由法院認定,但身為中央行政機關,必須要有積極作為,才能讓制度變好,不要都只交給法院處理。
廖國棟則關心一人董事會是否有效?經濟部長沈榮津回應,由於牽涉效力,還是交由法院認定較妥當。
廖國棟並表示,SOGO案有許多爭點,依法應在法院判決後,依經濟部處理公司登記重大案件作業要點執行相關內控程序,但經濟部遲遲未召集專案小組進行研議。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則回應,經濟部已依法,按照法律判決處理。
廖國棟並在會中提出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在2週內就經濟部處理公司登記重大案件作業要點,以及是否將SOGO案核定為重大案件、是否確實循要點行政程序,於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進行應執行事項,以及後續執行事項為何等問題,提供經委會相關資料。
攸關太平洋崇光SOGO百貨經營權的太流公司增資案,高院於民國98年12月認定,遠東集團在入主SOGO過程中,於91年9月21日的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均涉及偽造文書,因而將當年負責記錄的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幕僚、遠紡副理郭明宗以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刑2個月定讞。
經濟部在99年2月3日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太流公司6次變更登記,將太流的資本額從40億1000萬元,打回原始資本額「1000萬元,負責人李恒隆」的狀態後,使得遠東集團對SOGO持股瞬間歸零,遠東集團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5月9日判決,宣判經濟部敗訴,恢復太流公司40億元增資登記,確定遠東集團為SOGO最大股東。(編輯:林孟汝)1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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