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辦理證券業務 要取得許可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3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為利監理一致性,要求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證券業務時,應依相關規定取得許可,並給予6個月的調整期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利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辦理境外有價證券業務監理的一致性,金管會針對銀行OBU兼營證券業務,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證券業務規定」,預計11月27日發布。
金管會表示,本次規定的主要目的,在規範銀行OBU對境外客戶辦理外幣有價證券的自行買賣業務,與OSU辦理證券業務一致,有利各業別辦理相同業務的監理衡平,讓業者在相同規範下,發展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今年金檢發現,有OBU在本規定發布前已辦理證券業務,但過去未曾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取得許可的共5家,這5家銀行應於本規定發布實施起6個月內補正申請。
莊琇媛指出,這5家銀行OBU之所以會有未取得許可就與客戶辦理證券業務,是因為之前定義較不清楚,銀行以為不用申請,因此,本次規定現在清楚規範OBU辦理證券業務時,應取得相關許可。
至於5家已承做證券業務卻未曾依規定申請許可的OBU是誰?莊琇媛說,5家銀行規模有大有小,其中,2家是外商銀行。
同時,莊琇媛也說,原已與客戶辦理交易仍存續中,但未曾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取得許可的OBU,與既有客戶仍得依原條件繼續辦理至到期日。
金管會說明,OBU辦理證券業務的模式,即客戶跟OBU說要買美國公債等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時,OBU就會幫客戶找標的,若找到標的,OBU就會把券買入之後再賣給客戶,另外,外銀OBU也會銷售集團發行的金融債券。
同時,規定規範OBU辦理證券業務,不得以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業務模式,將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再分售予境內投資人,莊琇媛表示,這項規定主要是擔心OBU把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批入賣給國內機構後,國內金融機構會轉售給國內投資人。1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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