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裁處符合一行為一罰 不推修法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8日電)金管會表示,根據委外研究案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Uber與交通部間的行政罰爭議判決,目前金管會的裁處方式已符合一行為一罰,即不會推動修法。
因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銷售爭議,在各界不斷督促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檢討金融法規罰法及罰度,評估「一行為一罰」、拉齊各金融產業罰度以及對業務人員開罰等。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委託世新大學進行的「一行為一罰」金融法規罰度研究案7月底出爐,委外研究參考美國、英國以及德國等國外作法,研究認同目前行政罰法已有「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的規定,至於要如何認定一行為,則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莊琇媛說明,研究過程中有學者表達,若是繼續性、持續性的行為,整個行為都應該視為一行為,即銀行亂賣TRF,不管是亂編財報、偽造董事會紀錄,甚至是提供一條龍服務,都應該視為一行為,而不是一案視為一行為。
莊琇媛指出,銀行銷售TRF時,從投資人提出申請、交易額度的核給、交易監控等各階段,這是持續、反覆的行為,在一般認定上,持續、反覆性的行為就視為一行為。
同時,莊琇媛援引Uber在今年4月重返登台前與交通部間的裁罰爭議,當時Uber因未依規定在台登記取得營業許可,交通部採取的作法是每當Uber載一名乘客就罰一次,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交通部的做法不符合行政罰法,因為Uber司機不管載多少乘客都屬於一行為。
莊琇媛強調,根據委外研究,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Uber的判決,目前金管會的裁處方式是沒有問題的,已經符合一行為一罰,即不會推動修法。
至於拉齊銀行、保險、證券各金融產業的罰度部分,金管會主秘邱淑貞表示,各金融產業規模大小差距大,實務上若拉齊罰度有難度,因此,由各業務局看業務大小、違法情況等做不同裁奪。目前銀行、金控若違法內稽內控,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保險業則是最高罰600萬元。
另外,若有亂賣金融商品的情況,目前受罰的都是銀行,至於理專、經理人是否也要受罰?莊琇媛說,目前銀行法第61-1條,金管會可以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1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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