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子法 CFC豁免門檻700萬元
2016/11/15 22:46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5日電)財政部今天預告反避稅條款子法,受控外國公司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另外,PEM制度則針對F股公司增設排除條款,反避稅條款上路後對企業的衝擊可望降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年7月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財政部今天預告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適用辦法」及「實際管理處所(PEM)適用辦法」兩項子法規,其中針對CFC部分,子法明訂CFC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
另外,CFC在海外有實質營運活動,且年度消極性所得(如權利金、股息、股利)低於營收淨額或非營業收入總額的 10%,亦可豁免適用。所謂實質營運活動,指的是有固定營業場所、以及實際雇用員工經營業務等。
財政部官員解釋,豁免門檻訂定的標準,主要是取各國平均值,舉例而言,現行美國門檻為新台幣3000多萬元、中國2000多萬元、韓國600多萬元、德國299萬元、英國232萬元、加拿大為12.5萬元。
至於課稅時點,子法明訂,海外轉投資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投資收益給CFC時,才會對CFC課稅。因此企業有較多彈性,並可控制課稅時點及金額,此舉將大大降低反避稅上路後對企業的衝擊。
另外,在PEM制度部分,子法除明訂國稅局查核時,須主動負起舉證責任,並列出更細緻的認定參考標準,供企業及稅官判斷。同時,子法規也針對F股企業訂出排除條款。
財政部說明,之所以會訂F股企業排除條款,主因是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受法令要求,須在台開股東會、聘請我國籍獨董或由我國會計師製作財務報表,結果反而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等PEM構成要件,因此特設排除適用條文。105111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