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證明僅供抵稅 無法申請補助金
2016/10/15 17:26(10/15 17:34 更新)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5日電)颱風接力襲台,造成全台各地災情不斷,受災戶依法可申請租稅減免。但國稅局提醒,民眾取得災損證明,僅可用來申報減免稅捐,不是直接拿來向政府申請核發災害補助金。
國稅局表示,颱風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現行稅法規定,包括颱風等天災造成納稅義務人的財物損害,准予減免稅捐,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娛樂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9項稅目。
國稅局說明,颱風受災民眾可於災後發生30日內,填寫災損申請報備函給管轄國稅局,個人災損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即可列報105年度綜所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然而,有些民眾向國稅局申請災損證明,卻誤以為可用來向政府申請災害補助金,對此國稅局提出澄清。國稅局表示,民眾取得國稅局核發的災損證明,可用於申報減免稅捐,不是用來直接向政府申請發給災害救助金,須依據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明定的申請條件,才能申請。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不可抗力的災害造成財物損失時,得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災損金額,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列舉扣除額項目,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減輕民眾稅捐負擔,但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列舉扣除。1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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