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電廠繳公積金?業者:先釐清適法問題
2016/5/4 14:33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4日電)民間電廠是否須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繳交一定盈餘以上的公積金。台塑化表示,麥寮電廠的電依電業法全數售予台電公司而非終端用戶,因此要先釐清適法問題。
報載民間電廠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須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將超出部份的一半須提列為「用戶公積金」,以做為減少收費、對抗電價上漲。
立委今天也質疑電業法未規定,民營電廠就應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繳交公積金,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1週內檢討、釐清,至於是否追討公積金,沈榮津強調「該做我們就做」。
麥寮電廠受台塑化管轄,所生產的電全數售予台電公司而非一般用戶。台塑化總經理曹明表示,當初設立電廠時是依電業法來申請,所生產的電力也是依電業法與台電公司簽約售電。
曹明指出,台塑企業不會逃避政府規定該繳的費用,只是究竟該適用電業法或是「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應由經濟部來釐清適法性,讓民間電廠有所依循。
曹明說,依當初和台電公司簽約時也規定售電的價格、價格調整公式及依據。目前售電價格的調整是依去年全年煤炭均價來計算,煤價低售電價格就低,反之則高。
旗下有和平電廠的台泥也表示,和平電廠也是售電予台電公司,因此也希望經濟部釐清適法問題。10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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