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併中嘉 公平會附條件同意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30日電)公平會今天決議,遠傳電信攜摩根士丹利亞洲併購中嘉案,經審理後認為不影響市占率,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日前遠傳電信宣布,將透過與美商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 Asia)策略結盟,以不超過新台幣171.2億元債權持有方式,取得與中嘉網路業務合作。
公平會表示,知曉遠傳的目的與策略,但目前無法排除遠傳可能在法令鬆綁前,先透過其他方式控制、參與結合事業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進一步消弭疑慮,確保本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提出下列附加條件: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
(三)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使遠傳電信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四)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二、申報人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至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參與結合事業與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間相關合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契約影本。相關契約修正時亦同。(二) 參與結合事業由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顧問名單及其經歷。前開顧問名單倘有變更,亦同。(三) 每6個月彙送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內容清單。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對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與其水平競爭者為差別待遇行為。
公平會表示,本次委員會議已決議行文遠傳電信,提醒遠傳未來倘與本案參與結合事業有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各款的結合型態,須依法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如遠傳有結合應申報而未申報情形,公平會當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規定,處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僅涉及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以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的母公司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移轉,結合後對相關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均尚無明顯影響。
公平會表示,審酌多角化結合申報案件考量因素後,本案不具顯著限制競爭疑慮,有助於被結合事業引進資金,可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數位匯流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因照公平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認其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
公平會指出,遠傳電信依現有事證資料,尚難認屬本案的參與結合事業,但經查遠傳因現行法令限制,目前無法以股東身分直接投資有線電視事業,而改以持有不具股權轉換性質的普通公司債方式,取得法令鬆綁後入主中嘉集團的先機,以強化其數位匯流版圖。1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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