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漁業協定 鄰接區規範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表示,「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已於11月5日雙邊外交單位簽署,3大原則落實,但菲國主張鄰接區不可捕魚,並可登船檢驗,與作業慣例衝突,持續溝通中。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上午接受電話訪問證實,「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已簽署約3週了,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經濟領袖閉門會議期間,為免南海事端添擾,故未對外公開,近期外交部將擇期對外公布。
陳保基並說,已簽署的內容與原本協商多時的內容一致,簽署地點在國內,重點有三,包括發生爭議案件時,快速通知對方。不使用武力解決爭端。以及有爭端時,儘速透過雙邊窗口處理,以利釋放漁業從業人員。
中央社駐馬尼拉記者也證實,11月5日由駐菲代表林松煥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白熙禮在台北簽字。
沙志一強調,3大原則落實,就是菲國對台灣釋出的善意,台灣民間也投資1500萬美元於菲國建置水產飼料廠,下個(12)月初將落成啟用。
沙志一並說,「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簽署較大難度在於菲國主張鄰接區不可作業,並可登船檢驗,我方無法接受,這部份簽署時暫時先擱置,才得以簽署得成,並決議交由漁業小組工作會議持續溝通,期望明年3、4月作業期展開前有成果。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說明,依據現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除了「領海」及「經濟海域」,此兩種國際間已有相關作業慣例的水域定義之外,菲國單方依據1958年早期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容,主張在過去才有的「鄰接區」水域上可以登船檢驗我國漁船,這方面目前無法達成共識。
他說,「領海」從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浬,台灣漁船在領海必須掛國旗,不可以捕魚;「經濟海域」則是從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到188浬之間的水域,是可以捕魚的。
他也說,但是菲國主張的「鄰接區」是從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到24浬,與國際現行的「經濟水域」重疊,卻主張不可以捕魚,並可登船檢驗,與目前的「經濟水域」作業慣例有所衝突,雙邊持續溝通中。1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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