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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售屋 財部公布相關報稅規定

2015/4/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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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 2日電)個人去年出售房地,但未能提出成交金額或原始成本者,將適用於財政部公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若能提出成交價及成本的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法核實認定。

若是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

賦稅署表示,稽徵機關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台北市房總成交金額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6000萬元以上、其他縣市4000萬元以上時,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的收入,再以收入的15%算出售屋所得。

若非屬這些高價住宅者,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這個百分比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趨近實情。10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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