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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況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管轄 外界憂送中審理

2020/7/1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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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日電)「港區國安法」生效,首次明訂在3種情況下,將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外界憂慮這意味著被告可能被「送中」審理。此外,未來國際駐港NGO和新聞機構可能面臨更嚴管理。

「港區國安法」6月30日深夜公布全文。根據第55條,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報中央批准,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對以下3種情況的危害國安案件實施管轄權,包括: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政府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外界質疑,「重大威脅」定義模糊;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管轄,代表被告可能「送中」處理。

根據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港區國安法」,香港將由港府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北京中央設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監督和指導特區維護國安的工作,與特區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港區國安法除了明訂4類罪刑和罰則外,還有其他受到關注或可能引發爭議的部分。

譬如,香港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資訊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此外,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特區政府,要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以及在港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NGO)與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在審理方面,港區國安法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法律強調,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及被告,不會繼續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疑犯或被告均不得保釋。

在草案時即受到批評的「指定法官」部分,法律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附則列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如有不一致,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編輯:張淑伶)1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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