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侮辱國旗罪 被告獲輕判社會服務
2019/10/29 18:18
(中央社台北29日電)港媒報導,香港首宗「侮辱國旗罪」定罪案件今天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鑑於被告的21歲羅姓男子屬初犯,且犯後坦白認罪,法官判決他200小時社會服務,不用入獄也沒有罰款。
星島日報報導,9月22日有網民號召「和你shop」到商場示威,沙田新城市廣場有示威者拆下五星旗將它塗黑及踐踏,再將旗幟扔進垃圾車內後推落城門河。事後,參與其中的羅姓男子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
據報導,裁判官李志豪指本案性質嚴重,但由於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也有家人支持,感化官報告正面良好,未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最後判處羅男200小時社服令。
報導指出,辯方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初犯,家人亦有很大支持,認為他不適合接受感化令,但適合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讓被告可回饋社會,增強公民意識。另外,被告現為冷氣技工學徒,僱主對他的評價正面,也樂意配合被告的工作安排,遷就其社會服務令。
香港6月爆發反送中運動以來,已有多宗「侮辱國旗罪」案件,今天宣判的是首宗定罪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萬元,約合新台幣19萬元)及監禁3年」。
9月22日,羅姓男子與多名蒙面示威者對一面五星旗動手動腳後,中國官媒新華社當晚立刻發表題為「國旗不可侮辱,護旗更應鮮明」的評論,要求香港執法機關要嚴正執法,依法懲治一切侮辱「國旗」的行為。(編輯:楊昇儒/沈朋達)1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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