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攜42萬現款 出入澳門需申報
2017/10/31 18:11
(中央社台北31日電)據報導,自11月1日起,入境澳門人士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約新台幣42萬元)以上現金或等值票券,若未主動向海關申報,將處以澳門幣1000至50萬元罰款。
中通社報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將於11月1日起實施,目的是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
澳門海關提醒,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12萬元(下同)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托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至於出境人士若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入出境若未如實申報遭查獲,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 元至50萬元的罰款;至於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申報。
澳門海關強調,該法律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旅客和澳門居民無需改變其個人攜帶現金的習慣或需要,但要注意進出澳門時,應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申報。1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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