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侮辱職務罪違憲 楊蕙如辱大阪處案發回高院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卡神」楊蕙如被控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被依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判刑5月確定。楊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楊女案廢棄發回高院審理。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107年9月颱風燕子侵襲日本,大阪辦事處因網路瘋傳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飽受抨擊,楊蕙如提供網路供友人上網推波助瀾,從網路迅速擴散。台灣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判刑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楊蕙如認為,刑法第140條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自由,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悖,亦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受理楊女案件後,與其他聲請案件併案,去年12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今天下午宣判。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第140條分成2部分,其中前半段是「侮辱公務員罪」,後半段則是「侮辱職務罪」。
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無違。
憲法法庭表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的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這些不涉事實真偽的意見及評價,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侮辱職務罪是以刑罰制裁此等言論,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核心,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編輯:張銘坤)1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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