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專法草案預告兒少孕婦禁吃 擬原民文化不受限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22日電)衛福部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明訂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更禁止未成年人及孕婦嚼用,但研擬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使用檳榔必要者,不受此規定限制。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超過8000人罹患口腔癌。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2003年就發表「檳榔子屬第1類致癌物」,證實即使不含任何添加物的檳榔子也會致癌,檳榔是直接造成口腔健康危害物質,尚待建立有效管理制度。
衛福部近日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考量有嚼用檳榔習慣孕婦將可能增加2倍至3倍早產和流產機率,檳榔鹼也會影響胎兒發育,導致新生兒體重輕、體型小,不僅規定未成年人禁止嚼用檳榔,孕婦也是禁用對象。違法提供者最高恐挨罰新台幣25萬元罰鍰。
但基於多元文化保障政策,禁止未成年人、孕婦嚼用檳榔及禁止供應未成年人、孕婦檳榔規定,不適用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所需檳榔提供行為。衛福部口腔健康司長張雍敏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部分專家學者建議納入但書,60天預告期滿前有任何意見者皆可提出討論。
這次草案也參照「菸害防制法」規定,對吃檳榔場所加以限制,包含各級學校、托嬰中心、醫事機構、長照機構、圖書館、美術館、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等。張雍敏說,表列禁檳場所多屬於兒少常出沒地點,盼落實兒少保護,更期待逐步降低檳榔消費。
根據草案規定,在禁止嚼用檳榔場所嚼用檳榔者,最高可開罰1萬元罰鍰,並應接受戒檳教育,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檳教育者,可再罰最高5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未於入口處設置明顯標示者,場所負責人最高罰5萬元罰鍰,需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另外,影戲表演節目中,如對嚼用檳榔有強調或渲染情形,將致生間接吸引未成年人嚼用檳榔效果。這次草案規定,如因表演必要,有出現嚼用檳榔形象,應有預警或自律措施,如於節目前後加註或提示「檳榔子為一級致癌物」或「嚼用檳榔有害健康」等警語,或調整播出時段等。
針對檳榔販售,草案規定,業者販賣檳榔容器標示警示圖文符合衛生管理規範。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網路與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方式進行,不得以贈品、優惠、抽獎促銷檳榔,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檳榔形狀近似糖果點心、玩具。(編輯:張雅淨)1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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