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公布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709 16:24:20)稅法界盛事「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評選,今年由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臺灣稅法學會主辦,由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擔任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遴選出本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並於7月9日發布「2024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多位評選委員透過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後,評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5則2024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摘要各判決內容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本件背景為進口汽車完納貨物稅後,再次出口之情形下,出口人欲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其退稅請求權要件之問題。本判決首先說明貨物稅具有境內消費稅之性質,再就證據方法不受財政部令釋所限制提出明確指摘,詳為論述,殊值推薦。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
本件爭議為清算期間溢繳之未分配盈餘稅是否應予退還。本判決中原、被告雙方說理及法律意識均明確清楚,並具體說明租稅法律主義與稽徵經濟原則之互動關係。其首先從定性開始逐一分析本案事實,最後以租稅法律主義不得向稽徵經濟原則退讓為結論,闡明該稅捐保全之主張於法無據而無理由,論理邏輯清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
本件爭點係地價因素是否應實質審酌。本判決說明土地價值應探究其使用本質,並說明地價評議委員會仍應遵守地價查估規則,除該規則仍受司法審查外,評議過程亦須受正當法律程序之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 182 號判決】
本件爭點係處理進口貨物在關稅法上之類別歸屬及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應稅貨物。其討論著重於將實際存在之貨品,涵攝至稅則號別所抽象定義與前揭貨物稅條例規定要件之「特定貨物」法律概念中,核屬法律涵攝議題。本判決強調法律涵攝仍應符合一般經驗法則,並清楚說明漏稅事實發生是否具故意過失,證明責任應由稽徵機關負責。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10號判決】
本判決清楚說明確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事實及法令適用有無錯誤之基準時點,亦強調於課徵房屋稅時,非僅從法律上所有權人觀察,亦應從經濟實質認定其歸屬,以確定稅捐週期內房屋稅之課徵,能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其論述及原則說明精確,值得推薦。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強調: 「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就是讓這些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產生潛移默化的效果,有人能予以理解,並給予肯定;我們深信,他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我們的學生透過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能陶冶出更完整的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專業人才,我們的法治社會才能持續往更好的方向推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教授表示:「法官不能拒絕分案之同時也不能拒絕審判的請求,在每段時間都是充斥著許多個案中,亟待需要釐清與評價的事實及法律問題,要能時時刻刻保持一個專業敬業的水準,這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我們舉辦這個活動,希望給與他們一些鼓勵支持,你們的努力我們有看見,謝謝你們。」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指出:「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的舉辦,對於思路清晰、見解卓越、認真負責的法官而言,應該是一個肯定與鼓勵。但是,這個肯定與鼓勵其實只是臺灣稅法法治進步的第一步,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讓更多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有機會認識到這些優秀的稅法判決,而當大家就判決不斷研究討論,進而激盪出更多的火花時,這些討論與想法,或許也可以作為未來法官判案時的養分,促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表示:「司法判決的品質,所影響者不僅是個案當事人的權利得否實現,也是彰顯國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據,藉由『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我們希冀對於優異的司法判決予以肯定,進一步提升人民對國家司法的信任,也期待我國的稅制環境與稅法教育能更趨完善。」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稅法判決外,另將其餘4則入選判決列為「2024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01號判決。
下載《2024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紀實手冊》:https://www.pwc.tw/zh/publications/topic-tax/bestcas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