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fake換臉犯罪 修法草案出爐最重可處7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為保護個人隱私,防範深偽技術(Deepfake)淪為犯罪工具,法務部今天完成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等,最重可處7年徒刑。
法務部今天下午舉行媒體茶敘,公布刑法對應Deepfake的相關修正草案,草案今天陳報行政院審查。部長蔡清祥指出,之前答應在1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現在已提早完成,除了就深偽影片增訂新條文處罰,其實在今年3月時,法務部就針對竊錄散布性私密影片的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討論刑法修正,因此今天併同深偽技術(Deepfake)犯罪型態及處罰規定納入,經綜整完成刑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指出,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情侶間同意拍了影片,但並不代表同意散布,散布者就會構成此罪;此外,要留意的是,在LINE群組若收到性私密影片,進行散布(轉傳)也會構成此罪。
林映姿指出,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利用深偽(Deepfake)等技術,製作不實的性影片,或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7年徒刑。例如,把藝人、名人的頭部接在A片女優身上,並進行散布並做商業營利,就可能被重判7年徒刑。
林映姿表示,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罪」,利用電腦合成或深偽(Deepfake)等技術,製作不實影片,最重可處3年徒刑,若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5年徒刑。
林映姿舉例,電腦合成政治人物在某個造勢活動談話影片,製作者就構成此罪,若還是在大選期間,也涉及選罷法,將可就「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罪」及選罷法,二罪分論併罰,或是想像競合而從重論一罪。
此外,刑法第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本刑為3年,這次修法,就竊錄性影音部分,拉出來做加重處罰1/ 2,罪名為「竊錄性影音罪」,最重可處4年6月徒刑,如果散布竊錄性影音,則最重可處5年徒刑。
林映姿指出,因應增訂這些條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的保護。
另外,林映姿提及,深偽(Deepfake)技術運用,其實是有合法用途的,例如電影玩命關頭7,因保羅沃克突然去世,劇組後來找來保羅沃克家人完成其戲分,並透過合成等技術,才完成這部電影。換句話說,必須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才會構成犯罪而面臨刑責。
此外,蔡清祥於茶敘尾聲表示,關於毒駕問題,例如民眾在吸食毒品再駕駛車輛撞傷(死)人的情形,他很重視,毒駕是零容忍的,已就毒駕處罰部分,研議修正刑法條文,只要吸食毒品超過一定標準,顯示陽性反應時,應加重刑罰,近期將公布修正草案。(編輯:張銘坤)1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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