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被控違反著作權案 法院認定罪證不足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後,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雙方「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檢方舉證不足,判青峰無罪,可上訴。
樂團「蘇打綠」成員青峰(原名:吳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於民國108年4月至9月間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歌頌者」等並發行(單曲),林暐哲提刑事訴訟主張青峰違反著作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期間確認雙方原本有3項合約分別為經紀合約、歌手唱片合約及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於107年12月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後,林暐哲主張,經紀合約、歌手唱片合約終止,但「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部分,青峰未於合約期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應視同續約至108年12月31日。
林暐哲表示,給青峰2合約而「淨身出戶」,訴訟壓力大;青峰說,林暐哲惡意中傷並搶人創作;青峰母親廖女士哭說遭林暐哲欺騙,母子相擁哭泣。青峰後於臉書貼文4000字提及案件始末,表示「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法院認定,青峰於107年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給林暐哲已明確表示,3項合約,包含本案爭執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將於107年12月31日到期,不續約。雙方來往訊息顯示,結束舊約內容包含詞曲版權授權合約。
法院表示,雙方協調合約終止同意書時,林暐哲表示要「完全」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並要求青峰研擬聲明稿對外發表;以及林暐哲傳送訊息內容也明確提及「12/31之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由此可證雙方就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達成自108年1月1日起不再續約的協議。
法院指出,合約終止同意書由律師黃秀蘭提出草稿,雙方當時的意思都已經決定不再續約,包含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在內的3份合約都要終止,林暐哲當時沒有意見及反對,有把存證信函的意思放進合約終止同意書內(寫進備註)。108年4月間林暐哲認為詞曲版權授權有問題,請黃秀蘭幫忙發存證信函給青峰,遭到黃秀蘭拒絕。
法院認為,青峰雖未於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期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但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第12條後段有約定「本合約任何條款之修改,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以書面為之」等語,由此可知可以簽署新約取代,合約終止同意書即屬新約。
法院指出,青峰與林暐哲之間在智慧財產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也認定合約已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本件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青峰違反著作權法,青峰所屬的哈里坤公司也無罪責,均宣告無罪,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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